抚养费支付标准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实践中对方无固定收入,法院会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进行判决。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抚养费;给付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疾病,无法按照原数额给付,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
5.月总收入是指公司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如果无法确定或者不知道对方的工资总额,可申请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