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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的问题

点击次数:662 次  更新时间:2020-04-06

离婚后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法条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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