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以下方面: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4)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1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