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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点击次数:895 次  更新时间:2020-04-07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以下方面: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4)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1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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