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哪些情形需要汇算清缴,哪些不需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如下: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如下:
(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2)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