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122-148
财产分割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优秀领域

婚前获得的股权,离婚时如何确定并分割婚后的增值部分

点击次数:753 次  更新时间:2020-05-08

一、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股权,婚后如有增值,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因为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增加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在婚姻期间献身家庭和孩子的配偶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有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聚力。

二、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股权的增值不能直接等同于持股方直接的收益,因为该种收益的实现,实际需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股权增值额的收益,但股权转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直接按照评估价值判令由夫妻间持有股权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应的货币补偿,而让持有股权的一方单独承担股权转让的风险,与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不符

股权增值额的分割并非只有“一方获取该增值收益,并给付另一方相应货币补偿”这一种分割方法,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夫妻间持有股权的一方可提出用相应比例的股权抵扣应给付的货币补偿的方案,在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既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实现了对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的分割目的,且夫妻双方共同分担了股权转让的风险,同时有效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准则,有益于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4008122148
主办单位电话(联系我们):13597954201
咨询微信公众号:湖北南君律师事务所
邮箱:hbnjls@sina.com
公司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大楼2号门第5层504室
微信公众账号
Copyright © 2016-2024 武汉安睦家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鄂ICP备19029822号-4 技术支持:珞珈学子
×

挂号处 - 我要预约

在线客服
咨询电话
400-8122-148
主办方电话
13597954201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