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了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补办了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994年1月刘某某和张某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盛大的结婚酒席,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1995年12月刘某某父亲去世,刘父生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万。1996年刘某某与张某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06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刘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张某某认为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某认为房产是1995年12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请问: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刘某某与张某某1994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举办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1994年1月。其父是19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的遗产没有明确说明只给予刘某某个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没有明确指定只给予自己子女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本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