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首付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父母出首付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案例】张小姐与李先生结婚5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3年前,李先生的父母出资30万元首付以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丈夫李先生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先生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律分析】
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本案例,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结合本案,父母首付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以子女一方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出资全款所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李先生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30万元首付,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先生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给李先生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因此张小姐有权要求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