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继承的变化解读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变化解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距今已经三十多年,其内容与当今的国情已不匹配,此次《民法典》的通过,对于继承部分,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排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解读如下: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原来的《继承法》对遗产的范围是按列举式+兜底的方式进行界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民法典》采取的是概括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概括式就是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样就容易判断究竟什么是遗产。
二、扩大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范围
原《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
三、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
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新增了打印遗嘱这种形式。
四、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当一个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最后以哪个遗嘱为准?原来继承法虽然也有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即:公证遗嘱不能撤销,那么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撤销来改变。会存在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上就是对《民法典》继承编变化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