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财产独立还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款允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独立,那么此时,还存在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吗?
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就是说,只要你们还是夫妻,一方处于穷困之中,另一方就负有抚养义务,不能以双方约定了财产独立为由拒绝。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形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财产独立制仅是夫妻之间对于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能因为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就否定双方负担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扶养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约定分别财产制,仍具有相互扶养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