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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君抗疫复工复产系列文件汇编----疫情期间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劳动法部分)

点击次数:829 次  更新时间:2020-03-21


疫情期间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劳动法部分)


一、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答:无需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以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但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议签订电子化的劳动合同,或者以电子化方式先行协商合同条款,待复工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不愿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二、延迟复工期间及后续时间即202023日至实际复工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按照时间阶段分别计算处理。(1202023日至27日:假期属于延迟复工假,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复工企业)。(2202028日至29日:假期属于正常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补休(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无需支付工资。(32020210日至1个工资支付周期: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4)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至复工日或解除劳动关系日: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此外,由于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的,企业不具有主观恶意,原则上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建议企业应在复工后尽快发放工资,并及时向员工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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