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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定

点击次数:1142 次  更新时间:2020-06-30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定

 

离婚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也存在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总结如下:

一、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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