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界定什么行为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因此,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