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送交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目。遗嘱人不得用盖章代替签名。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磁带上。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设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要求这三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