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在分别计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扣除费用。如果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能否可以扣两次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根据该条款,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不可以扣除两次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并且有综合所得的,应该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剩下没扣的,能不能结转到经营所得中扣除?税法没有结转扣除的规定,也没有可以选择扣除的规定。希望后期有相关规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