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包括:每个月工资扣除5000元,五险一金;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六个方面:
(一)子女教育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3.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4.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可以选择由纳税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纳税人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扣除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
1.纳税人武汉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
1.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