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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内容的变化

点击次数:702 次  更新时间:2020-06-23

民法典关于婚姻内容的变化

 

2020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全国人大高票通过,这部民法典原则上就是将过去的单行民事法进行了科学汇编,里面包含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七编,总法条1260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部分,民法典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关于结婚

1)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两类: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而体现了结婚自由、禁止歧视和尊重人权的原则。

2)婚姻无效部分,也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条。

在双方明确知道一方患有某些疾病状态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但增加了“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告知另一方,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2. 关于离婚

1)新增婚姻冷静期规则

《民法典》第1076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新增一条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关于婚姻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此前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明确婚内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比如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高价购买产品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以上就是对民法典婚姻编的主要变化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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